文献综述
研究背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私合作模式的出现极大的冲击了我国传统行政法的观念。
公私合作带来了国家行政向公共行政的转变,因此行政协议也应运而生。
201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由于私法的意思自治规则与公法的依法行政规则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矛盾,行政协议的效力认定方面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然而,行政协议的效力问题是解决行政协议纠纷的首要问题。
往往一个行政协议纠纷案件的解决,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对其效力进行判断。
由于行政协议涉及公私法两种规则,因此判断其无效的标准无法统一。
就202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而言,其中第12条给出了无效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即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或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
但此规定过于模糊,并没有说明这两种规则的适用顺序,如何适用,以及认定无效的要件是什么。
因此,研究无效行政协议及其司法审查等行政诉讼方面的问题,有利于无效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法制完善以及更好的解决现实的行政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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