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行政协议在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后,司法实践中的行政协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多。
可是自行政协议产生之日起,学界均将注意力放在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身上,集中关注和研究的是对这两者的权益保护,却忽视了对行政协议第三人的权益保护。
由于行政协议第三人易被忽视,现实中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往往求助无门,为了保障这些人合法的参与到诉讼中,需要更多的学者去研究行政协议第三人行诉的原告资格相关问题,以实现社会公平。
一、国内研究现状当前,我国大陆地区学术理论对于行政协议第三人的行诉原告资格的讨论主要围绕在利害关系这一内涵上,形成了实际影响说、特殊利益说、权益 因果关系要件说、保护规范说等诸多判断基准。
1、实际影响说该学说从实际权利义务角度给予利害关系一定的判断标准,其强调所谓的利害关系必须是行政协议的履行对于行政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如果这种实际影响并没有产生且没有产生的可能性,那么就不应当认定利害关系的存在。
这种学说也有一大部分比例的反对者,反对的理由主要是觉得这一标准太过宽泛,不具有统一性。
实践中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对象,其实是很多的,但并非只要其受到实际影响,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实际影响说扩大了第三人起诉的原告范围,将一些实际没有原告资格的第三人纳入起诉范围,这无疑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特殊利益说该学说着重特殊利益的认定,认为第三人具有起诉资格的条件并不仅限于利害关系这一点,如果其在相关行政协议纠纷中还具有特殊利益,那么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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