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行政协议又称行政合同,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才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双重性质,这就意味着其具有私法上的平等因素,需要根据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来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有公法上的不平等属性,它通常会赋予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行政优益权,例如单方变更或是解除合同等等。
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会直接影响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审查内容、起诉期、法律适用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而其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则是解决行政协议纠纷的关键。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有关行政协议诉讼纠纷的解决机制的历史比我国更加久远,其法律建构也趋于完善,立法上主要纳入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中,目前可以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行政协议举证责任分配机制。
因获取信息渠道有限,故本文主要概括欧美国家的主流观点。
(一) 英美法系中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英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其并没有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来处理行政协议纠纷案件。
在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上,采用判例和普通法律并行的方式解决问题,形成一种普通法和具体判例相结合的行政协议纠纷处理制度,即在具体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例如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那么由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关材料之后,证明责任转移到行政机关身上,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美国在行政协议纠纷案件中现存两种举证责任分配体系,一是起源于普通法的法院审判体系,另一种则是常见于判例法中的行政裁判体系,但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英国大体相同。
(二) 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国和德国见长在法国,行政纠纷案件由行政法院单独管辖,适用独立的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协议诉讼在法国属于完全管辖诉讼,所以该类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法国行政诉讼的举证分配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