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外观设计专利基于其自身的独特属性,即兼具美感和实用性,是专利法的一种特殊保护对象。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很多产品的外观设计不仅达到了外观设计专利[1]的美感和实用性的要求,同时如果这种美感也能够达到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要求的“审美意义”的程度,即它既符合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又符合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要求时,就可以同时受到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一项外观设计可以同时享有两种权利受到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点在学术界并没有太大争议,权利人既可以就这项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权又可以享有著作权,因为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分别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保护,其保护范围和规制是不同的,以此来实现对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但是,当一项外观专利失效后还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诸多争议。笔者将通过学术界的看法来阐明不同的观点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 著作权; 权利冲突;后续保护;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很多学者很早就从知识产权上位法的层面对同一客体上承载的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之间该如何进行协调保护的问题进行讨论,而对本文研究的后续保护这种具体的知识产权之间保护不协调的问题讨论近两年才逐渐增多,这与社会的发展让这种矛盾凸显出来也是有密切关系的。基于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同一性,将不同部门知识产权法对同一客体进行保护的现象称为“知识产权双重(多重)保护”。有观点将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进行区分,认为同一客体不能同时承载两项知识产权权利,但是同 一对象可以承载不同的权利,而知识产权重叠保护是指重叠与同对象上的重叠保护。还有观点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从各自的角度对同一对象给 予不同保护的现象称为知识产权的“权利聚合”,认为同知识产 权符合多个法律保护要件: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属于“知识权规范克合”,对于不同类型知识权法之间的竞合,属于知识产权内部规范竞合。学界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协调的问题,有持肯定态度的,也有持否定态度的,还有持折中态度的。
国外研究现状:国外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从以下角度出发:一是权利客体,即知识产权的客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叠的可能性,比如本文提到的外观设计:二是权利性质,知识产权因其具有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权利排除他人使用权利人的设计、标记、作品等,如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权利人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排除他人使用相应的外观设计:三是在进行立法时要考虑公共政策和利益平衡。
- 外观设计可以获得双重保护达成一致
由于立法价值的趋同,特定产品上的设计可能同时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当某个图案设计创作完成时,著作权自动产生;而当图案应用于工业产品上时,设计者就能以之申请专利,一旦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即同时存在于一个设计之上。著作权的保护自作品产生之时即自动取得,那么是否可以推定一件作品自申请外观专利后,同时受到著作权与外观专利的双重保护?如果是,那么是否因作品申请外观设计后即以公开的方式自愿换取合法的专利垄断保护,其著作权应当然地消失呢?否则会造成即使专利失效后,权利人仍然可以通过著作权获得长久地垄断保护,可能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外观专利保护存在的意义。若不是,我国法律又并未明文禁止权利人在同一客体上享有多种民事权利。据此可以看出在作品基础上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同时拥有专利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并行不悖。
- 外观设计失效后著作权保护的分析
- 赞成理由
赞成后续保护的观点可以分为完全赞成和有条件赞成两种。完全赞成说认为一个外观设计上存在多个知识产权是客观性的存在,而且后续保护是基于付出与回报对等的考虑。有条件赞成说则认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确定是否给予后续保护。具体而言,持完全赞成说的学者认为,不能因为专利保护到期,就否认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存在的客观事实。在法律没有明确排除的情况下,权利重叠具有正当性。此外,著作权法对失效外观设计专利的后继保护虽然使外观设计专利不能及时进入公共领域,但是却不会对其他竞争者的 自由竞争造成影响,相反却有可能促进市场的自由竞争。 第一,在产品更新换代极为频繁的当下,一件产品外观在市场上能够保持多长时间的竞争优势是值得怀疑的,很多产品外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