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一)国外关于PPP协议法律属性的研究普通法系国家并不强调公、私法的区别,PPP协议就属于政府合同中的一类。
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多受PPP协议法律属性界定之困扰,法国将PPP协议认定为行政协议。
而德国学界却出现一种声音,即倾向于认同联合国指南之规定,PPP协议既可能受行政法调整,属于行政协议,也可能依据私法订立,应认定为民事合同。
更有学者提出,无论PPP协议是为何种法律属性,均应受行政程序法调整(二)国外关于PPP协议司法审查模式的研究英国在PPP模式的应用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体系,在PPP模式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上也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在传播推广PPP模式方面也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英国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对PPP缺少相对应的法典进行统一调整,对其调整的规定多见于本国的公共采购法中英国首个PPP模式PF1模式,于1992年诞生,PF1的先进之处在于充分结合了私主体在项目管理与运行阶段的先进技术与经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PF1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具体包括不能有效的控制项目成本、运行过程较为模糊、双方对风险的承担和利益的分配不公平。
由于PF1上述的缺点,在英国又诞生了一种更加完善的PPP模式PF2,根据该模式,可以对英国的PPP协议争议解决机制进行确定,包括协商、仲裁、诉讼和第三方专家裁决等,当产生争议后,双方首先会进行协商谈判,若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可以由双方共同认命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争议进行裁决,假如其中一方不满裁决结果,则可以将争议直接提交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法国作为行政法的母国,有着很高的行政法地位,它的行政管理机制十分先进,行政法律制度也十分完备。
对于PPP有三种分类:传统政府采购、政府特许经营、伙伴关系合同。
在传统政府采购关系中,由社会方对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负责,政府方则承担付费责任;政府特许经营与前者不同,具体表现在社会资本方可以直接向使用者收费,到了20世纪,该制度发生了很大程度的改变,其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均有了变化,具体体现在加强了政府作为监督者的公权力行使;伙伴关系合同的出现是在2004年,颁布了《合伙合同法》之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