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社会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的需求不断扩大。
基础设施的建设有效的改善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但由于基设施建设的投资向来是资金庞大的项目,政府便会出现资金短缺的问题,那么为了加快社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政府作为行政管理主体一方的行政服务能力和行政管理能力,PPP模式逐渐兴起。
PPP协议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PPP协议使得社会资本汇集起来,能够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本进行统筹规划,有效地减少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充分地利用了社会的资源,满足了多方主体利益诉求,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中国的供给侧改革的发展。
但是,由于PPP协议无法实现所有主体的理想,有的时候作为社会一方的主体还会深受其害。
在我国,虽然PPP协议是极为有效缓解财政压力的协议,但是仍然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相关的法律规范仍不健全,那么在PPP协议中政府做出的行政允诺行为就得不到很好的约束,而政府的行政允诺行为正是社会资本和资源汇聚的根本动力,政府基于自身的利益行事,往往会出现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反而做,那么对于社会资本而言会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
此时PPP模式及协议变成了一个幌子,极大的削弱了PPP协议本应该发挥的作用,因而本文将对PPP协议进行研究,对PPP协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性质进行研究,进而挖掘PPP协议中行政机关允诺行为设置的合理性与相应的司法审查。
一、国外研究现状(一)有关PPP模式风险研究。
Aiping在《The role of convertibles in syndicated venture financing》(2002)一文中提出,PPP协议解决了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投资风险,有效的降低了各方的成本,通过加强对分担风险的认识和风险管理技术应用,从而有效的保障了项目的实施。
Loosemore M在《Risk management in projects 》(2006)中则确立了 PPP项目风险分担原则:风险承担者需要具有识别风险的能力、敏感的风险意识和愿意承担风险的决心,最重要的是具备掌控风险的能力,并且拥有足够的资源来应对风险发生,并做到风险和利益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