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3-03-24 17:42:35

《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摘要:《专利法》首次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到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中,但我国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确权标准、专利申请文件形式、侵权行为判定等一系列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并没有细化规定。原有的制度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局部外观设计,如何让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实和推进仍需进一步梳理研究。本文在对相关文献的总结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构思与建议。

关键词:局部外观设计; 专利保护; 保护范围

从产品外观的演变历程分析来看,一些领域内的产品整体外观设计已经基本定型或难以进行较大创新,局部、微小方面上的创新成为产品外观设计的发展趋势。我国新增加了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但仅仅在外观设计的定义层面简单地引入仍不足够,局部外观设计的具体内涵、载体可分性、申请文件格式、侵权认定标准等规则尚不明确,无法指导实践中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因此,对于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在这个背景下,本文尝试对国内学者和国外政策关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所作的研究作一综述,试图对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规则完善进行探究。

一、国内研究现状

由于局部外观设计是专利法新增的内容,国内理论界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讨论大多侧重于论证我国建立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意义,以及关于域外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介绍,进而为我国建立该制度提供参考意义。但在《专利法》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内容后的具体制度设计讨论较少,现行法律对该方面也未作具体规定,对于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研究还有较大空间。

(一)关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载体可分性

局部外观设计也称部分外观设计,局部外观设计的载体是否可分关系到专利的保护范围,许多学者认为:在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作为对旧法的一种补充作用的前提下,由于旧法已对“可以独立分割的局部”(如零部件、构件)进行了保护,因此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特指或仅指不可分割的局部载体上的外观设计。在该观点下,有学者认为零部件应当作为独立整体申请获得保护(刘桂荣 2004;张黎明 2015;黄钱欣 2018);不少学者则认为“可独立分割的局部”可视为独立的产品,与“不可分割的局部”相区别,但可以通过整体和局部外观设计获得保护(苏平 2012;肖锐 2017;许纯纯 2020)。此外,也有学者持与前述不同的观点,认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包含“不可分割的局部”和“可独立分割的局部”上的外观设计,“可独立分割的局部”可通过整体或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卞永军 2002;袁真富 2016;周秋榕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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