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中期刑法宽宥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2023-08-14 11:20:55

文献综述(或调研报告):

赦宥制度在中国整个历史进程中的源流、演变、方式、内容、原因、效力、意义等经古今中外学者研究过,有关各个朝代赦宥具体实施情况也有大量研究成果,从各家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关于赦宥的分类比较杂乱,并且主要是从历史学角度而非法律角度出发。

明代丘浚在《大学衍义补》第109卷“慎眚灾之赦'中首次有意识的系统收录了历史上的赦宥记载和相关评议,这一部分内容现可见于鲁嵩岳校评的《慎刑宪点评》一书。进入近代以后,对于赦宥制度的研究开始展开。其中首推清末法学家沈家本的《历代赦考》12卷(现收入《历代刑法考》中)对古代赦宥制度的起源,赦宥的分类、赦宥事因、赦宥利弊等作了详尽的考证和辨析,并罗列了先秦至明代的赦宥记载,用功深厚,资料详实,为以后的研究者奠定了基础。但若一定要吹毛求疵的话,尚有可进一步挖掘补充的地方。一是述赦的魏晋南北朝部分所据史料基本只局限于正史的本纪和《文献通考》,因而有些赦宥事例不见于正史而见于《通鉴》或《文馆词林》等其他史料的则没有录入。正史中的赦宥事例也有极个别疏漏和误记的。二是虽有不少精辟的评论,但往往零星散落,逐条而发,缺乏系统的归纳总结。给读者的感觉仍然是以对制度的平面描述和史料胪列为主。民国时期,徐式圭著《中国大赦考》一书。对大赦的界说、大赦之由来、大赦在国法上地位、大赦之效力与界限作一简单阐述,并依次罗列历代大赦事例及各种赦宥原因的分类统计。但该书仅仅关注“大赦”这一种赦宥类型,且对于大赦的原因、有关理论或者实施的具体状况等都只是点到为止,给人以简单陈列之感,内容比较匮乏,书中所存在的错误也颇多。其后杨鸿烈先生在其著作《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特辟“赦罪当否问题'一节,在介绍赦宥起源发展概要的同时辑录了历代有关赦宥的议论。建国以后,关于此课题的研究在长时间沉寂后沿着沈家本先生奠定的方向继续发展。

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对历代的赦宥情况都有涉及,其中对赦宥的历史演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主要是分析了赦宥的缘起、各朝赦宥仪式、赦宥事由以及对各朝代赦宥次数进行了统计,其中关于赦宥事由的归纳非常详细,后人著作几乎没有再提出新的赦宥事由。沈家本主要是对资料的收集,其分析较为简单和笼统,但是对历代赦宥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杨鸿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从整体上对历代赦宥进行分析,着力记载了有关赦宥利弊的讨论。台湾学者陈俊强的《皇权的另一面——北朝隋唐恩赦制度研究》侧重研究恩赦与皇权的关系,认为唐代的恩赦不仅是皇帝的一种恩德,还是借以贯彻政策的手段。他在该书中将北朝和隋唐时期的恩赦统计出总数,再详细计算每一朝的恩赦次数,恩赦效力并以恩赦强度来表述,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各个时期的恩赦大致情况。

专门研究断代赦宥的集中在汉代和唐代。邬文玲的博士论文《汉代赦免制度研究》,主要研究了汉代大赦制度的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对汉代赦免制度持肯定态度,认为赦免制度有利于汉代社会的发展。陈松梅的硕士论文《汉代赦免制度探析》,文章将汉代赦免制度分别按照赦免范围、赦免对象、赦免方式进行分类,有一定的新意,并主要分析了汉代赦免制度的背景和利弊得失。谢芝华的硕士论文《两汉赦宥研究》基本是对邬文的补充。

田玉红的《唐代大赦研究》指出唐代赦宥制度尚未定型,赦宥分为大赦和曲赦,德音更倾向于曲赦某地或减罪,到了宋代,德音才正式成为赦宥的一个等级。田文把德音视为赦宥的一个等级并不准确,因为无论是从赦宥范围和赦宥效力来看,大赦、曲赦、和德音并不能按照严格标准来排序,德音应为赦宥的一种形式。田文重点对有关唐代大赦的文献进行了研究,对历代大赦次数和唐代大赦次数分别进行了统计分析,并统计了唐代颁布大赦的时机、原由,认为唐代颁布大赦最多的缘由是政事类,改元和即位颁赦形成规律,其次为庆典及祭祀,而自然现象和其他事由占比极小。禹成旼的《唐代德音考》认为唐朝所谓德音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皇帝的口头或者书面的话,且并非专指皇帝。这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皇帝语言或命令的泛称,另一类是特指皇帝的某一份诏书。冯凤芳的《唐代的虑囚制度》认为唐代因灾虑囚较多,虑囚具有更强的宽宥作用,虑囚活动的实际意义已经基本背离了汉时的理冤之意。

有关宋代赦宥的研究,郭东旭在《论宋代赦降制度》一文中,采取《宋史》中的说法,将宋代赦宥分为大赦、曲赦、德音、录囚四种,详细分析了赦降名目。郭文统计了宋代历朝大赦、曲赦、德音、录囚的次数,认为宋代赦宥有滥赦之嫌,并讨论了宋代赦宥的弊端。郭文对宋代赦宥的研究较为细致,但没有具体讨论各种赦宥形式的特点,且对宋代赦宥持批评态度,没有讨论其积极作用。戴建国《宋代刑法研究》认为宋代赦宥制度包括大赦及录囚,将大赦、德音、曲赦称为非次赦,将南郊大赦和明堂大赦称为大礼赦。这种分类方式略显杂乱。陈照红在硕士论文《宋代赦降制度的法律分析》中认为宋代德音不算是一个独立的赦降类型,理由是德音无法通过效力范围和效力强度同大赦和曲赦区分开来。对此笔者很难赞同,不能因为德音效力范围及效力强度难以与大赦、曲赦区分就不承认其独立地位。陈文又认为大赦通过赦书形式发布,而录囚在诉讼程序中实行,因此没有讨论宋代录囚制度,全文仅讨论大赦及曲赦。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实属欠妥,因为大赦赦免对象也包括在审判、收押等诉讼过程中的罪犯。郭艳艳的博士论文《宋代赦书研究》内容全面,详细统计分析了赦宥名目、赦宥次数,对比了两宋不同时期的赦宥情况。郭文的重点是宋代赦书内容的变化及其原因,以及宋代赦书的制定与颁布及执行效果,是一篇比较有分量的文章。

唐代赦宥制度涉及的研究内容十分丰富,以往研究在赦宥次数、赦宥时机、赦书以及赦宥效力等方面已经比较深入,但在赦宥形式的划分上依然没有定论,在唐代赦宥的特点方面也有待继续研究。以往学者往往对唐代赦宥持批判态度,对其积极作用认识不够全面。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着力研究唐代中期赦宥制度的特点及其成因,并分析了唐代赦宥制度的积极作用和消极方面。

参考文献

[1]邵治国.浅析唐代赦宥实施的仪式、程度及赦书[J].武陵学刊,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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