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通知-删除”规则下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减责机制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电商行业的迅速发展伴随着相关法律纠纷不断增多,如何减少知识产权侵权担责风险成为电商平台关注的话题。《民法典》关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在“通知-删除”规则上,出现了用词模糊、易遭滥用、电商平台缺乏审查能力和资格等问题,使得电商平台探求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的机制陷入了困境。其可以尝试以平台自治下主动审查为核心构建减责机制,合理可行,也能够带给电商平台更加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
关键词:民法典;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通知-删除”规则;主动审查
一、文献综述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迅猛,电商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线上消费替代线下消费,日益成为了人们的主流消费模式。而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问题。在电商平台上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中,除了理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之外,电商平台也常常作为共同被告出现在诉讼当中,并且这种现象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例如,以电商平台经营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为当事人进行全国相关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查询,可以发现从2011年的13件到2019年的3458件,九年间增长了265倍。
如何探索出一个能够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的机制,目前对于电商平台来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民法典》中对于电商平台责任分配的规范,结合我国社会发展和现实状况,在继承《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既有立法成果,借鉴域外《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重大的完善调整,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规范体系,主要体现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规则的规定中。
杨立新教授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检视》中指出,该规范体系是由四个部分构成的:网络侵权责任一般规则、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和红旗原则的规则。聚焦于诸如电商平台这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责任承担这一问题,则可对照四个部分相应分为四种责任承担方式:电商平台自己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直接侵权责任;未依据“通知-删除”规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规避担责风险时,对于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犯知识产权的平台内经营销售者承担的连带侵权责任;根据“有义务即有责任、无义务即无责任”原理推理出的电商平台在接到知识产权侵权投诉通知时违反对通知和反通知及时转送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的相应侵权责任;违反“红旗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但未采取必要措施时,应当与该平台商品经营销售者承担的连带侵权责任。在这样一个减责制度体系中,核心是“通知-删除”规则。
在国外对其的研究中,“通知-删除”规则指鉴于技术中立原则,如果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不包括具体信息内容,仅提供诸如传输或存储等技术方面的服务,在未被通知信息内容侵权时则可不对相关侵权内容承担责任;而在被通知时,网络服务供给方应当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在实践发展中“通知-删除”规则又为其他市场经济体所接受,调整范围超出了著作权领域,呈现出向整个知识产权领域延伸,甚至进一步向外扩展的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