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献 综 述
一、选题目的
当今社会,科技进步,物质、精神生活有了极大飞跃。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与二三十年前相比明显增快,他们的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国家必须关注和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也必须关注未成年人犯罪这一问题。现如今,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手段暴力的特点。面对这一现状,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继续放纵已不可取,一味地容忍达不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结果。
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是密切相关的,要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就必须研究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规定与适用。我国目前适用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日益凸显,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过高,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模糊不清,相应的解释也彼此矛盾,导致司法实践的诸多混乱。加之《民法总则》中无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界限由十岁修改为八岁,更使得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应当降低。
二、选题意义
在我国,从第一部刑法颁布至今,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从未进行过大的修改。纵观近年来社会上频繁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呈现出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的趋势,都表明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其缺陷也日益暴露,所以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革已迫在眉睫。
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分析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不足,找出我国最合适的刑事责任年龄,从而弥补我国法律的缺陷,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三、国内研究动态
学者们对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积极地探讨,但通常局限在相关基础理论问题上,或着眼于其他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改革的研究,对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数据以及实际操作的困境缺乏深入研究。并且,还有很多反面的声音坚决反对现规定的改变刑事责任年龄。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张婷在《论犯罪低龄化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改革分析》中说,我国的法律仅仅对14 周岁负刑事责任进行说明,对14岁以下的幼儿犯罪则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相关政府应弥补此处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