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 研究背景持有型犯罪是世界上许多国家与地区都早已涉及的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的犯罪,由于国外立法起步早,建树颇丰,故而我国在进行刑法典草拟以及完善时,学习借鉴了诸多大陆法系关于持有型犯罪的理论学说,纳入我国立法。
论其性质,持有型犯罪是以行为人持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为基本构成要素的犯罪。
自从我国持有对特定物品定罪,即,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自从对这九项持有型犯罪定罪以来,各地政府及司法机关便根据刑法规定,捕获许多实际持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持有毒品或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的犯罪分子,将其绳之以法,受到其应有的处罚。
持有型犯罪也因其特殊的罪责内涵引起了我国刑法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近年媒体与学界却就持有型犯罪的适用问题有了较大争议,并主要集中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究其原因,是许多重大贪污、受贿官员在被清查出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时,由于拒不说明来源,故而竟能轻易从更重的刑罚中逃脱,只适用了该项罪名便获得从轻发落。
此等案例浩如烟海,数不胜数。
此般案件的刑法适用,客观来说的确放纵了许多理应重判的贪官污吏,令法律失去了应有的威严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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