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政府职能与管理方式发生转变,行政协议作为政府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在我国公共管理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
近些年来,行政协议的数量与形态日益丰富,应用领域不断拓展,由此产生的纠纷和争议接踵而来,对于如何对其进行定义、审查以及救济等问题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探讨的热点。
在2014年《行政诉讼法》正式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2019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虽然对行政协议有所界定,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然而,通过检索行政协议争议司法判例不难发现,现有规定散落在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地方立法参差不齐,碎片化的规定仍难以满足当下法院审理行政协议的需要。
同时,学界对行政协议双重性的认识更多停留在理论层面,现有法律规定也未能平息关于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争议,甚至引起了新的质疑。
行政协议纠纷究竟该如何界定与审理,是行政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需要回应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在现有规范性文件的司法框架内,结合学界的不同争议学说,对行政协议司法审查制度进行梳理分析,为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完善提供参考。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一)国外研究现状1、法国。
行政行政理论最初源于法国法,以公共理论为基础,并通过系列判例形成。
法国公法学家莱昂狄骥提出,契约是一项无论在公法还是私法中都具有同样性质的法律行为,国家需要完全受其订立的契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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