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 献 综 述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机关面对日益复杂的治理环境,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业秩序,在威慑和惩戒违法行为方面效果表现突出的从业限制制度得到行政机关的青睐,在实践中已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领域中,加之《行政处罚法》修订新增的'限制从业' 把从业限制制度纳入到了《行政处罚法》中。
因此,有必要以行政法的视角分析从业限制制度的相关问题。
从业限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根据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定行政相对人,规定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或者活动的一种惩罚性行为,其性质属于行政处罚。
其与刑法的职业禁止制度、前科制度、禁止令以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在适用范围、惩罚期限、处罚主体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打破了原本以行政法之中的前科制度与从业资格罚为核心构建的从业资格限制体系,这就需要重新对从业资格限制体系进行认知。
从业禁止、从业资格罚、禁止令与前科制度作为从业资格体系的构成,在横向上起到了互补作用,但是在制度的衔接上仍缺乏默契。
在纵向上各个领域体现为一种阶梯式的限制机制,但是总体看来从业禁止的应用必然带来与其他几种制度之间的矛盾,因此必须对行政法之中的前科制度与从业资格罚作相应的调整,以保证整个从业资格限制体系的合理运行。
二、研究现状目前在行政法领域,不少法律法规甚至是规章都规定了有关从业限制的内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以处罚期限为核心的从业限制体系。
但是由于其自身存在着适用范围模糊、法律位阶存在冲突、缺乏救济程序甚至架空刑法职业禁止制度等方面的问题,使得从业限制制度难以发挥出真正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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