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瑞德西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政策分析文献综述

 2022-12-02 20:37:35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于2019年底在我国爆发并迅速扩散,疫情持续期间,武汉“封城”,全国企业停工,全国人民响应号召不出门,经济几近停摆,据统计,这场疫情给我国经济带来数万亿损失,同时给我国人民的生命健康、社会秩序及生活方面都带来了巨大影响,引发了全国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一时间抗“疫”成为了人们生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抗“疫”药品的搜寻工作也由此变得格外紧迫,在众多专利药物开始进入专家和临床医生视野时,被认为有可能是治疗2019-nCoV病毒的特效药的来自吉利德公司的专利产品瑞德西韦(Remdesivir)作为抗“疫”特效药被推上“神坛”,相应的临床试验在我国政府的推动下迅速启动,我国网民更是将“Remdesivir”翻译为“人民的希望”。2020年2月4日,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在其官网上发布的《我国学者在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药物筛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一文中宣布,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 Cell Research(《细胞研究》)上发表题为《瑞得西韦和磷酸氯喹能在体外有效抑制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v)》的论文,并称“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得西韦,我们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同时强调,“如果国外相关企业有意向为我国疫情防控做出贡献,我们双方一致同意在国家需要的情况下,暂不要求实施专利所主张的权利,希望和国外制药公司共同协作为疫情防控尽绵薄之力”[1]。 鉴于我国当下的前述公共健康危机,瑞德西韦等药品的可及性事关我国公共健康,而影响药品可及性的因素除“有药可医”外,还有患者能“买得起药”。具有公权力介入优势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因可以短期内有效降低药品价格的制度优势而广为国际社会实施,为应对未来药品通过临床试验后美国药企“坐地起价”,加重患者的药价负担,我国需充分利用国际药品可及制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保证公民近药权。因此,本论文将对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剖析,对美国和印度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经验进行比较与借鉴,对新冠肺炎疫情下瑞德西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政策进行分析。

二、研究目的

其一,通过对新冠肺炎疫情下瑞德西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政策的分析来对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现状及问题进行剖析

其二,考察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国际条约以及域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经验

其三,对完善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提出建议

三、文献综述

1、我国当前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现状

我国自 1984 年制定并颁布《专利法》以来,经历了三次修改,分别是1992年、2000年和2008年。1984年《专利法》对强制许可的规定并未涉及有关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事由。1992年《专利法》对强制许可的章节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在该法第五十二条新增规定:当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公共利益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与强制许可,除此之外,删除了之前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因为不履行实施义务,可以要求强制许可的事由,与此同时,还补充了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许可而请求强制许可的事由。在2000年《专利法》中,为适应《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针对强制许可部分也作出了一些修改,但并没有实质上的突破,只是在法律适用上作出了一些细节的调整。2008 年《专利法》对强制许可部分作有较为重要的多处修改,其中有关药品强制许可的部分一是删除了第四十八条未在合理时间内取得许可而要求强制许可的事由,改为两种强制许可的事由,即专利权人在授权之日起满 3 年且申请日起满 4 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的、为了消除垄断行为的不利影响的这两种事由。二是为了配合 TRIPs 协议的修订,在第五十条加入了对于公共健康目的的强制许可药品,允许出口目的的制造。三是在增加的第五十三条中规定,除因公共健康原因的出口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用于供应国内市场。四是在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强制许可使用费可以依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中的规定处理,其中的国际条约主要指的是 TRIPs 协议以及其修订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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