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信息产权意识与行为调查分析文献综述

 2023-10-25 19:13:33

文献综述

老年人信息产权意识及行为调查分析综述

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我国老年人口的比重日益增加。由于学习能力的下降和防范意识的缺失,导致在网络环境中,老年人群体属于弱势群体。他们是否具有足够的信息意识以及他们日常的信息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在解读信息产权的基础上,通过问卷调查来了解现在老年人的信息行为,分析他们的行为趋势,为提高老年人的信息素养做准备。

关键词:信息产权,信息意识,信息行为

1、概念辨析

1.1信息产权

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的到来,传统的知识产权已经无法对新兴的智力成果提供有效地保护,所以我们需要从另一个角度来认识知识产权,把知识产权的客体扩展为信息,将知识产权纳入一个更广泛的领域,就是信息产权。1984年澳大利亚学者彭德尔顿最先提出信息产权的概念,他明确阐述了传统知识产权与信息产权的内在联系和统一性。1988年郑成思首次在国内提到了信息产权的概念,指出了信息的客观性,并且认为信息产权是知识产权的扩展。从二者的关系来看,信息产权其实是知识产权的上位概念,与知识产权相比,信息产权的提法更具客观性、与时俱进性、包容性等优点[1]。因此信息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同时还包括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之外的其他信息权利,也可以认为信息产权是知识产权的扩展,它的出现弥补了知识产权的不足。广义上来讲信息产权包括权利主体对于信息可能成立的全部权利;狭义上的信息产权仅仅是指权利人对于信息可以成立的财产权[2]。这样看来,信息产权是以信息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具体可以理解为信息的所有者在信息流动过程中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性权利。

1.2信息产权意识及行为

网络信息资源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产权的公有信息,我们可以进行无偿使用,另一类则是有产权的信息,即专有信息,我们在使用的时候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以便可以合法、有效地无偿使用[3]。对于有产权的信息,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们的使用方式,正是信息产权保护权利主体的表现。作为信息的拥有者和使用者,我们应当意识到信息产权是法律赋予信息所有者的一项权利,同时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所以除了注重对自己信息权益的保护,还要对信息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在使用信息的过程中,能够区分公有信息和专有信息,不损害他人的信息产权,具体表现为按照相关的规定来使用专有信息,使用方式足够规范。例如,写作时引用信息要注明信息生产者、出处等;未经他人允许,不随意转载、引用他人的信息,更不能用作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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