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献 综 述
一、引言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涉路行为日趋普遍。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涉路行为是指在已有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掘、占用、埋设管线、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穿(跨)越设施等活动。在正常营运的高速公路和开放交通的公路上进行涉路活动,不但会破坏原有的道路结构及配套设施,还会影响道路通行能力,而且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比如有的电信部门为了通讯建设需要,在未经公路路政部门许可下,大肆挖掘公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大肆破路建设管道,挖掘路肩、建平面交叉道口,有的造成路断桥毁,或公路明显的损坏,有的造成公路大面积隐性损害,这些行为对公路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非常大的隐患。同时,确实为满足经济发展也有很多公共设施如:电力管线、加油加气站、输油煤气管线等由于规划或设计要求,需要下穿、上跨公路设施。这种情况是在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出现的,对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批准建设——可能会影响到公路设施的安全,甚至产生事故;不批准建设——对经济发展不利,不符合和谐发展的目标。
二、我国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安全评价的实施办法不够完善,没有统一标准
在涉路行为日趋普遍的情况下,对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结果成为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然而,我国目前对于相关安全评价工作还没有比较统一的实施办法,技术标准不足,形成了各地市自行组织、自行聘请专家的局面,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被评价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评价工作不规范的问题。
- 缺少对于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内容的具体规定
涉路行为涉及交通、电力、通讯、能源等各个部门,牵扯面甚广,形式多样。这造成了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的复杂性,如果对于每一项涉路行为均进行安全评价,不仅会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会影响到公路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如何界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工作的涉路行为的标准是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专题。同时,对于每一项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涉路行为应评价的内容,也是需要着重研究的一个问题。
- 缺少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进行统一规定,使很多申请人感觉无章可循,浪费了申请时间。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涉路行为安全评价工作没有制定统一的实施办法,造成各地的工作方式不尽相同,对于这项工作的发展非常不利。
三、国际上涉路行为情况
日本制定了道路占用的行政许可技术标准,统一规范涉路工程所在的位畳、占用设施的结构要求,并且明确了禁止占用的位置。其技术标准一般对占用道路的具体结构物进巧罗列,从安全角度进行规定。比如川崎市的道路占用许可标准中就列举了34种道路占用的情况,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涉路工程,主要包括电线杆类设施、架空电线、变压器和配电塔、髙塔广告、公用电话亭、消防设施、长椅、管道、路边遮阳棚、公交候车亭、上跨人行天桥、出人口道路、标志、跨路施工等。
加拿大将涉路工程分为石油天然气管线、给排水管道、架空电力通信线、埋地电力通信线、无线通信等,并且针对每种涉路工程按照其与公路的平行、穿越、利用桥梁附设等空间位置情况进行规定,例如《UIEITYPOLICYMANUAL》对涉路工程的线形、最小间距、穿越角度、净空、埋深、管线的防护、标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值得借鉴的是,重要涉路工程按照其特性进行分级管理,比如石油天然气管线按照管内输送介质的压力分为呈级:2070KPa以上、700~2070KPa之间、700KPa以下,不同级别通过公路时要求不同,以最大限度保护公众和公路的安全。
